教育教学

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细则

2015-0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形成重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文化氛围和内部质量反馈与持续改进机制,以保证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生源质量保障

第二条根据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办法、选拔规定和奖助学金方案等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各学科发展趋势、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等研究生培养的多方面因素,制定学院招生方案。

第三条扩大招生宣传,获取优质生源。组织各学科点做好学院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在学院网站发布招生信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招生宣讲活动,集合导师、校友、在校生借助微信、校友网等新媒体进行招生宣传。

第四条逐步扩大推荐免试硕士生在招生总数中的比例,组织好推免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提高“985”、“211”院校优质生源所占比例。

第五条提升统考研究生的生源质量。以研究生全国统考成绩为基准,重点考察研究生专业复试成绩,加强研究生面试考核水平和质量,最终根据综合成绩从中择优录取。

第六条招生过程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要求,复试环节中增加导师的选拨职责和权力,组建专门的命题导师组、面试导师组,对复试、录取结果执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做到招生的公正、公开、透明,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培养质量保障

第七条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分类培养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组织学院各学科点定期修订培养研究生培养方案,落实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实施过程,包括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学术训练和规范等,执行预警、分流和淘汰制度。

第八条全面贯彻《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拔的意见》的要求,深化导师评定制度改革,实现研究生导师由资格向岗位的转变,加强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九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日常培养工作,具体包括指导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督促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检查和指导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执行及其完成学位论文的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道德、学风、品行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分流和淘汰建议等。

第十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关键环节,以学校相关政策为指导,形成学校、学院和导师三维一体的培养主体,明确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理念、形成质量氛围。

1.学术报告。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学术报告2 次,通过参加学术研讨会、开展学术讲座等方式,进行学术训练,规范学术行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的学术报告情况给予其客观评价,合格者可获得研究生学术报告的相关学分。

2.学位论文开题。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需要按照规定撰写开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学位论文开题要以学术活动方式在一级学科(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小组(至少3人)进行评审。从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到申请答辩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时间。

3.中期检查。研究生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进行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对后续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各学科应成立由研究生导师组成的中期检查组(至少3人),切实发挥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第四章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保证学位授权点质量。全面了解学院各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认真查找学位授权点建设中存在的不适应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的问题,推动我院学位授权点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培训机制,促进导师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提高导师的学术水平和综合指导能力。在导师选拔时突破职称限制,及时吸纳新生力量,更新现有导师规模,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和竞争上岗的机制。

第十三条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的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执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维护科学与学术道德。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开题、评阅、答辩、答辩后修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在保证学生一定工作量的基础上,确保论文的学术规范性、科学创新性,对不符合标准的学位论文,责令学生限期修改,力求实现学位论文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严格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制度,以及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分委会在学位质量监督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执行淘汰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1.学位论文查重。研究生论文答辩之前,其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创性由研究生本人及其指导教师负责。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学位论文方可进行论文查重申请。对于不能通过重复率检查的学位论文,研究生本人必须与指导教师协商并认真修改论文,如再次查重不能通过者则取消本次论文评审和答辩的资格。

2.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交送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者要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本人应申请延期答辩。

3.学位论文答辩。按照《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答辩委员会,执行答辩流程。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对于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应按照答辩委员会决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至少下一个答辩周期申请评阅和答辩。

4.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学位申请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最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

第五章发展质量保障

以质量提升、内涵式发展为导向,完善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和用人单位反馈机制。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跟踪其职业发展状况。通过组织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适时邀请优秀毕业生回校介绍求职、工作经验。收集用人单位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外部评价,检测研究生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进而有针对性地调整学科规划和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形成校内外的良性互动。

第六章附则

本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