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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6-10-22

根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大校发[2014]25号)和《2016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15级硕士生一等奖学金每生7830元,获奖比例18.18%;二等奖学金每生3915元,获奖比例63.64%。2016级推荐免试硕士生每生8000元,获奖比例12.5%;非推荐免试硕士生一等奖学金7200元,获奖比例16.67%;二等奖学金3600元,获奖比例54.17%。

第四条学院各学科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人数,按照当年学院符合评审条件的人数进行测算。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天津大学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六条对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价。

第七条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以基本分数为基础,以学术论文加分为重要补充,按照分数排序进行评价。

(一)基本分数

基本分数按照百分制进行评价,主要构成为:

1、学习成绩(以学位课、必修课成绩为主要依据) 占55%。

2、学生自评(每位同学自评总结展示,其他同学打分加权平均。主要展示内容为组织或参加国家级、市级、校级各类竞赛及获奖情况;组织或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及获奖情况;组织或参加班级活动情况;获得各级各类奖励情况) 占15%

3、研究生指导教师打分(每位导师评价自己的研究生) 占15%

4、学院学生工作组打分(根据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 占15%

(二)发表学术论文加分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第一署名人为研究生本人,或第一署名人为指导教师,研究生本人为第二署名人,否则,不予计算);论文应为本计分区间内已经发表。

1、在CSSCI来源期刊所发表的论文 4分

2、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 1分

3、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10分

4、在《求是》、《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文章 6分

5、在国内一级学科权威刊物《历史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哲学研究》、《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杂志发表的论文 6分

6、除上述情况的学术研究成果,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 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

(四)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 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第九条 评审范围界定依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制内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延期不能参评。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参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经导师批准,报送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生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激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研究生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当年额度完全分配,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今后在校期间评奖资格。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