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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6-10-21

根据《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大校发[2014]24号)和《2016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评审实施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评审工作;接受并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并将学院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为1名,奖励金额为2万元。

三、评审范围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天津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奖励资助可以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捐资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

3.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

4.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强健的体魄,积极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全的人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参评时有积欠学分者;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由于因私出国、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无故不交纳学费者。

五、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激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研究生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1.申请推荐: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经导师推荐,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初审、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公开答辩展示的形式,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现场打分。评审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价指标兼顾学术评价、德育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学院汇总表》和《年天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单》,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连同获奖学生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复审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委员会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管理监督

1.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2.学校于按国家统一要求时间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3.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

七、评价指标体系

德育评价(10%):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信团结,道德优良。

学术评价(80%):恪守规范,成绩优异,成果丰富,具备潜力。

综合能力评价(10%):国际交流能力,社会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