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规章制度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选拔办法

2014-12-01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拔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拔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所有符合申请标准的教师都可以竞争上岗。

第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院发展需要和自身需求申请招收研究生。学院根据选拔条件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第五条 申请标准

1.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工作)职责。

2. 申请人应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男教师年龄为58周岁以下(含58周岁),女教师年龄为53周岁以下(含53周岁),在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3.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备以下选项中的3项:

(1)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发表2篇为我校界定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其中在《天津大学学报》上发表每年只计一篇)。

(2)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承担单位为天津大学),至少完成或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及教育部重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作为参加者撰写字数不低于20万字。

(4)申请人的科研方向明确,且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硕士生。近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万元。

(5)申请人承担过或正承担本学院研究生专业课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选拔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通过天津大学导师岗位申请管理系统提交。

2.学院初审

学院按照本学院制定的选拔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学院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的选拔办法,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次年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选拔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研究生院。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院对分委员会提交的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上岗研究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 为了促进学科交叉,已上岗的研究生导师可以在其他一级学科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申请标准和程序按照申请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审核通过后可在原学科和新申请学科同时招收研究生。每个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两个一级学科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实施“四公开”:公开当年上岗的研究生导师的岗位数,公开具体申请标准和选拔程序,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开最终的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选拔工作。所有教师可对选拔过程进行监督,个人和集体对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工作的程序和结果有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名提出异议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具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交书面报告,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一步核实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院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抽检,并按学校规定对盲审和各级抽检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学科点要建立对导师队伍动态管理、跟踪评估的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选拔前已聘研究生导师,应按照目前招生专业的归属,参加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岗位选拔,通过选拔方可上岗招收研究生。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重大改变,需要调整招生专业的研究生导师,可在下一次的岗位选拔工作中重新申请在新专业招收研究生。


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4年12月1日